各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政策分析【部分】
12/29/20241 min read
日本
《外汇及外国贸易法》(Foreign Exchange and Foreign Trade Act):
事前申报制度: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(如武器、航空、核能等)进行投资前,需向日本政府提交申报,通常在投资实施前30天提交。
限制行业: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秩序和经济安全的行业,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可能受到限制,具体比例视行业而定。
《金融商品交易法》(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):
5%持股报告义务: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时,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厅报告,并公开持股目的等信息。
全面要约收购规定:当投资者计划通过公开市场购买超过三分之一(即33.3%)的股份时,需进行全面要约收购,向所有股东提出同等条件的收购要约。
新加坡
《公司法》(Companies Act):
收购要约规定:当收购方持有公司30%或以上股份时,需向其余股东发出全面要约,提供与已收购股份相同的条件。
《证券与期货法》(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):
持股披露要求: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,包括持股数量和变动情况。
马来西亚
《1975年工业协调法》(Industrial Coordination Act 1975):
制造许可证要求:制造业企业需获得制造许可证,外商投资者需遵守相关规定。
《2016年公司法》(Companies Act 2016):
公司设立和运营规定:外商可在马来西亚设立全资子公司,但需遵守特定行业的外资持股限制。
《资本市场与服务法》(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):
持股披露要求: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。
全面要约收购规定:当收购方持有公司超过33%股份时,需向其余股东发出全面要约,提供公平的收购条件。
印度尼西亚
《投资法》(Investment Law):
负面清单:列出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,外商需遵守相关规定。
许可要求:某些行业要求外商获得特定许可,投资前需进行确认。
《资本市场法》(Capital Market Law):
持股披露要求: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。
全面要约收购规定:当收购方持有公司超过50%股份时,需向其余股东发出全面要约,确保股东权益。
印度
《外商直接投资政策》(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Policy):
自动审批路线:多数行业允许外商通过自动审批路线投资,但需遵守持股比例限制。
限制行业:在国防、媒体等领域,对外资持股比例有限制,具体比例视行业而定。
《证券与交易委员会(收购与合并)条例》(SEBI Takeover Regulations):
持股披露要求: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。
全面要约收购规定:当收购方持有公司25%或以上股份时,需向其余股东发出全面要约,收购至少26%的股份。
越南
《投资法》(Investment Law):
负面清单:列出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,外商需遵守相关规定。
投资形式:规定外商可采取的投资形式,如合资、独资等,需符合行业要求。
《证券法》(Securities Law):
持股披露要求: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。
全面要约收购规定:当收购方持有公司25%或以上股份时,需向其余股东发出全面要约,确保股东权益。
德国
《对外经济法》(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Act):
审查制度: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审查,特别是在关键基础设施领域。
限制领域:在国防、能源等关键领域,对外资有特定限制,投资前需进行确认。
《证券收购与收购法》(Securities Acquisition and Takeover Act):
持股披露要求:持有上市公司3%以上股份的股东需在4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。
全面要约收购规定:当收购方持有公司30%或以上股份时,需向其余股东发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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